刑法第三百条:中共迫害宗教的秘密武器

日前,一份对200份法院判决书的研究报告发表在学术刊物《新兴宗教研究中心期刊》上,这份报告证明,在中国,遭中共查禁的宗教团体过正常信仰生活就足以被抓坐牢。

作者:马西莫·英特罗维吉(Massimo Introvigne)

一份根据刑法第三百条处罚全能神教会信徒的法院判决书
一份根据刑法第三百条处罚全能神教会信徒的法院判决书(网站截图)

难民逃离中国后,为了能在所在的民主国家获得庇护,必须证明自己有“充分理由恐惧”,一旦回到中国就会受到迫害。在一些国家,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的解释,该法条对那些参加被定为“邪教遭到迫害的团体的人处以有期徒刑(事实上,中共将所有发展太快被视为不服从中共的独立宗教团体都列为“邪教)。中国大使馆常常告诉外国政府,刑法第三百条只用来处罚“犯了罪”的“邪教”成员,其目的就是要说服海外的法院和难民委员会不要批准那些宗教团体成员的庇护申请。

我与内华达大学雷诺分校(University of Nevada, Reno)的詹姆斯·理查森教授(James T. Richardson,被公认为世界上研究新兴宗教团体与法律关系的重要权威)以及国际难民宗教自由观察站(International Observatory of Religious Liberty of Refugees)现任主席罗西塔·索丽特女士(Rosita Šorytė,前立陶宛外交官)合作的一项研究的报告发表在学术杂志《新兴宗教研究中心期刊》2019年9—10月期。我们研究了中国政府对刑法第三百条的官方解释文件以及在中国遭到迫害最严重的宗教团体——全能神教会的信徒被中国法院判刑的200个案例,并得出结论:按照刑法第三百条,参加敬拜活动、给亲友传福音、发放信仰书籍等正常的宗教活动都属于“犯罪”,会被判重刑。

刑法第三百条的故事

值得注意的是,1997年引入的刑法第三百条已在2015年进行了修订。非常遗憾的是,世界各国有些法院判决参考的是1997年的版本,却忽略了修订后的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第三百条修订如下: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和1997年的版本相比,2015年的版本变化最大的就是加重了对“组织、利用邪教”的处罚,现在甚至可以判处终身监禁。另一方面,即使“利用‘邪教’”“情节较轻”的情况也被纳入刑事犯罪的范畴,扩大了刑法的适用范围。尽管“情节较轻”受到的处罚会轻一些,不过很少有案件被定为“情节较轻”。

在研究报告中,我们只探讨刑法第三百条的第一款,即处罚“组织、利用邪教”之人的相关规定。在我们研究的所有法院判决书中,根本没有提及任何与邪教有关的凶杀案、盗窃案或强奸案,也没有提及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所提到的任何案件;同时,在我们研究的所有目前正在海外寻求庇护的难民案件中,也不涉及任何上述几类案件。

中国的法院判决书经常使用“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这个字眼,这可能会误导民主国家,因为“破坏法律实施”可能会令人想起一些反政府的大计划。事实上,按中共的解释,这里的“破坏法律实施”只是指不尊重中国法律,而中国的法律禁止以任何形式参与“邪教”团体。

2017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刑法第三百条的官方解释。由于难民申请的决议书仍在引用旧版本的解释文件,因此必须注意,2017年发布的官方解释第十六条明文规定旧的解释文件已废止,这一点很关键。

新的官方解释的第一条涉及一个老问题,即如何定义“邪教”,规定如下:
“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爱德华·艾恩斯(Edward Irons)已举例证明,这一条的内容在之前的文件和新文件中都有,但均没解决定义的问题。事实上,当局想把什么团体列为“邪教” ,那它就是“邪教”。

第二条是该解释性文件中最重要的部分,因为它详细例举说明哪些情况不属于“情节较轻”,而是被视为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一)建立邪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另行建立邪教组织的;

(二)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

(五)组织、煽动、蒙骗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六)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的;

(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八)发展邪教组织成员五十人以上的;

(九)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十)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五百张(枚)以上的;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

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一千份(张)以上的;

2、书籍、刊物二百五十册以上的;

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张)以上的;

4、标识、标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百个以上的;

6、横幅、条幅五十条(个)以上的。

(十二)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二百张(篇)以上,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五十册(个)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百万字符以上、电子音视频二百五十分钟以上的;

2、编发信息、拨打电话一千条(次)以上的;

3、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帐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

4、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十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被定为“邪教”的团体“非法举行集会”(包括宗教聚会),在家存放1000张传单或250个视频、录音带就被定为“严重犯罪行为”。为了解这一法条的实际运用情况,我们研究了200份法院判决书。

判例:对200个案件的研究

中国当局一直努力实现全国法院判决书数字化,并将其上传到网上。鉴于中国幅员辽阔,到目前为止,只能在网上找到一小部分判决书,而且大都是较早以前的判决书。尽管如此,由最高人民法院管理的“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库的成就仍然非常了不起,目前为止已将约5000万页的判决书上传到了网上。

对于那些不是中国律师、法官的人来说,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这一数据库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我们将研究范围限制为:(1)全能神教会信徒的案件;(2)根据刑法第三百条被判刑的案件;(3)2018年和2019年上半年(1—7月)判决的案件,把范围明确定在2017年中共对刑法第三百条的官方解释之后;(4)被判3年或3年以上的案件。虽然进一步研究肯定会找到更多的案例,但我们在上述数据库中找了2018年1月到2019年7月之间200名全能神教会信徒根据刑法第三百条被判刑的案件。显然,这并不意味着在我们研究的时段内只有200名全能神教会信徒在中国被判刑。前面说过,并非所有的法院判决书都在数据库里,而且由于判决书的连结经常变,我们在新兴宗教研究中心的网站上公布了相关在线判决书的截屏

对这些案例的研究证明,警方和法院试图查出并处罚教会带领,但也不会放过普通信徒。他们被判刑的原因不尽相同。首先,他们给人传教。有时给亲属传教就足以被判刑,在这些案件中,对全能神教会有敌意的被告人亲属往往会提供对被告不利的证词。例如,一名叫李雁鸣的女信徒因给亲属传教而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期间被持续监控)。

法院还用2017年官方解释的详细条文对在家里存放(教会)传单、书籍、视频和光盘的人量刑。男信徒刘照普在其家里存放334本全能神教会的书籍,1台笔记本电脑,6张TF卡和72张含有全能神教会资料的光盘,他还被指控给人传教,因此被判三年半有期徒刑。

全能神教会拍摄的宗教视频相当出名。虽然这些视频大多数都是在国外拍摄制作的,但也有部分是在中国制作。法院处罚以任何形式参与影片制作的人。编剧被视为更危险的人物(例如,男信徒刘俊华、吴保振、姚树智都是编剧,他们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有些演员虽然也参与了拍摄,但他们受到的处罚相对较轻,如被判三年零六个月的女信徒杜小芹。

男信徒贾海成和王宗耀是摄影人员,他们都被判三年有期徒刑,分别缓刑4年和5年,尽管他们承认参与拍摄等“犯罪”事实并承诺放弃信仰。法院对为全能神教会电影演员化妆的人员也不轻饶,例如女信徒郭二艳和王娟均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

与很多其他宗教一样,全能神教会也定期组织敬拜聚会和读经聚会。被定为“邪教”的团体在中国是被禁止做这些事情的。相当数量的法院判决书表明,那些在家里组织聚会的全能神教会信徒会受到处罚,(他们通常还被指犯有诸如在聚会点“发放书籍,发放宣传册”这类罪行)。女信徒王金瑞在其家中放了5本教会书籍、184本小册子,还在家组织过4次聚会,因此被判五年半有期徒刑。并不是大聚会才会招致判刑。女信徒韩素娥因在自己家里接待两名全能神教会信徒,与她们一起聚会而被判刑四年。

大多数法院对以全能神教会的名义进行传教活动的标准量刑是三年,但一个名叫吴友金的女信徒却获刑七年,也许是她传教太成功的缘故。有时候,在熟人当中小范围地分享全能神教会信仰被视为比向陌生人传福音情节更严重。女信徒陈来英因在工作单位传福音而获刑五年。

这份研究报告还包括许多其他案件。这些法院判决书证实了一件事:全能神教会成员仅因参加最正常不过的宗教活动就会被刑法第三百条定罪,而这些宗教行为通常是受到国际宗教自由公约保护的:他们印书,印传单,将自己的信仰与亲属、邻居和同事分享,在网上给教友发送与自己信仰有关的文件,参加敬拜聚会,传扬本教会信仰,等等。在中国,这些宗教行为却足以让人锒铛入狱。中国大使馆声称,刑法第三百条处罚的不是邪教成员的信仰,而是处罚他们所犯的罪,但这种说法并不属实,除非最基本的宗教活动也算“犯罪”。

来源:寒冬